康宝莱中国区总裁郭木:健康中国战略为营养健康产业带来广阔市场机遇******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
中新网11月9日电 题:康宝莱中国区总裁郭木:健康中国战略为营养健康产业带来广阔市场机遇
中新财经 吴家驹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改善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政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利于行业的稳定、规范和长期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公平性和便利性得到不断改善。”康宝莱中国区总裁、全球高级副总裁郭木近日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如是说。
他表示,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更加坚定了我们持续投资中国的信心。在营养健康产业,我们看到了中国广阔的市场机遇。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自1998年在中国开设第一家工厂以来,康宝莱进入中国市场已经20多年了,您能否介绍下康宝莱在中国市场取得成绩的背后,采取了哪些本土化策略?
郭木: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的经济腾飞,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开辟了历史性的机遇。康宝莱深耕中国市场20余年,成就康宝莱在华蓬勃发展的是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中国消费市场的持续升级,更是中国不断以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所彰显出的大国胸怀。
对于康宝莱来说,中国不仅是全球最重要的战略市场,更是全球价值链中意义非凡的组成部分。我们致力于不断推动本土价值链的现代化升级,大力提升本土研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水平,以更本土化、多元化的营养产品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
2019年,康宝莱在上海投资1.6亿元人民币建立了全球首个产品创新中心,助力公司在中国实现端到端的本土化创新,帮助我们将营养科学领域的成果,快速转化成营养健康产品。自创新中心建立以来,康宝莱已经在中国上市了近40余款新产品。
在中国,我们持续强化本土制造实力。康宝莱在全球拥有五个制造基地,其中有三家在中国,分别设立在苏州、长沙和南京。2000年,苏州工厂开始投产,为中国市场生产粉状和片剂产品,并在2012年实施扩容。同年,康宝莱在长沙开设了全球原料基地,实现了公司原材料供应链的一体化。2016年,南京工厂正式投产,目前主营生产蛋白混合饮料、蛋白营养粉、部分片剂产品以及运动营养产品。
近年来,新式茶饮的热潮席卷中国市场,也带动了消费者对康宝莱茶饮产品的需求。此前,茶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制粒”环节只能在美国完成,生产和上市周期较长。今年,我们投资近5000万元人民币在南京工厂建设了茶粉固体饮料生产线,生产效率实现了跨越式的提升。康宝莱中国也成为茶粉固体饮料在美国以外的唯一生产基地。目前,新产线已经正式投入使用,每批次设计产能可达500公斤。此外,产品上市时间也缩短至此前的三分之一,快速满足中国市场对于这一产品的需求。
中新财经:近年来,中国持续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中国消费者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对康宝莱的业务带来了哪些影响?
郭木:随着“健康中国”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以及公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的营养与健康状况。例如,近年来中国肥胖人数不断攀升,健康意识的提升让代餐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实现营养目标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工具。
今年我们举办了“康宝莱代餐科普日”活动,并发起了针对中国消费者代餐消费情况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中国消费者对于代餐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持续提升,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前景广阔。
近些年来,中国也迎来了全民健身的热潮,从马拉松、骑行、居家健身,到以飞盘、桨板、陆地冲浪等项目为代表的广受年轻消费者追捧的新兴运动,我们能够感受到越来越多的民众正在追求一种更加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与康宝莱所倡导的“营养+运动”的健康生活理念高度契合。在运动营养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广阔的市场机遇。
此外,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90后、甚至95后群体将目光投向了健康、养生,并希望通过科学使用营养保健品来帮助提升自己整体的健康状况,康宝莱的顾客群体在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年轻的趋势,80%是80年代后出生的人群,25%是95后。现在很多年轻人希望自己“有颜有型”,康宝莱也相应地开发了更多定制化的新产品。
中新财经:康宝莱对于中国市场有哪些展望和布局,能否介绍下公司的战略规划?
郭木:康宝莱未来将继续发力体重管理领域,加强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组合,深耕个性化营养市场。今天,千人一面的产品选择已经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凸显的个性化需求。每个人由于年龄、性别、人生阶段的不同,对于营养和健康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有可能是减重,也有可能是日常的体重管理、营养补充以及运动营养方面的需求,等等。依托位于上海的产品创新中心,我们将不断研发出更符合中国消费者口味和需求的产品。
我们将持续以高质量服务打造差异化竞争力。康宝莱在中国的服务商很多都拥有营养师认证。他们为消费者一对一进行辅导,鼓励消费者拥抱更健康、更积极的生活方式。我认为这一模式更加契合今天消费者所期待的精准服务。同时,我们也将加速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商,为他们打通“一对一”精准顾客服务的资源和平台链路,从而更好地聚焦客户需求,推进顾客服务的场景化、精细化运营。
中新财经: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外商投资政策支持。对此,您有哪些较深感受?
郭木:近年来,中国在优化外商投资政策和营商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中国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改善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政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利于行业的稳定、规范和长期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公平性和便利性得到不断改善。
在登记注册方面,政府部门不断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和提供高效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对保健食品注册实现注册、备案“双轨制”,形成监管法规体系化、技术及产品标准化;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创新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这些政策都有利于行业的稳定、规范和长期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公平性和便利性得到不断的改善。
此外,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提供了包括进博会、消博会、购物节等在内的众多优质平台,这种“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对企业推广产品、提振业务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面对世界格局变化和疫情挑战,中国坚定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这更加坚定了我们持续投资中国的信心。(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