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航天员引用的《兰亭集序》,竟有这么多故事!******
中新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 王诗尧)“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中国著名书法家王羲之所著《兰亭集序》中一句描绘宇宙景观的古文,近日出现在意大利女航天员萨曼萨·克里斯托福雷蒂的社交媒体上,她在发布一组太空摄影作品时配上了上述文字。
没想到这篇帖文一经发布便受到国内外网友热议,并获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点赞。跨越千年,《兰亭集序》的影响力丝毫未减,再度成为时下文化热点。
这位意大利女航天员此前接受采访的视频截图“天下第一行书”
《兰亭序》又名《兰亭集序》,是晋代书法家王羲之在会稽(今绍兴)撰写,全文28行,共计324字,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
东晋穆帝永和九年(公元353年)三月三日,会稽内史王羲之邀约谢安、孙绰等41名文人雅士和家族子弟相聚山阴之兰亭,大家一起饮酒赋诗、畅叙幽情。会上26人赋诗41首,并聚诗成集,为《兰亭集》,王羲之乘兴为他们书写序文手稿,曰《兰亭集序》。
资料图为唐·冯承素(传)摹兰亭序帖卷。向一鹏 摄据说次日王羲之酒醒之后发现自己写得甚好,只是有几个字不满意,又复书序文十余遍,始终不得其妙。于是他涂改了几字,留下这篇被历代书界奉为极品的《兰亭集序》。
《兰亭集序》全文没有一个字写法相同,仅一个“之”字就有二十余种写法。明代书画家董其昌曾在《画禅室随笔》中写道:“右军《兰亭序》,章法为古今第一,其字皆为映带而生,或小或大,随手所如,皆入法则,所以为神品也。”
资料图:位于绍兴的兰亭书法博物馆 项菁 摄真迹下落不明 曾被唐太宗重金悬赏
然而,就是这件被誉为“贵越群品,古今莫二”的书法极品,真迹至今下落不明,流传作品皆为临摹之作。
其实,王羲之成为千古留名的“书圣”,与历代帝王对他的推崇离不开关系。而他的头号粉丝,就是唐太宗李世民。
唐代《徐氏法书记》记载:“太宗於右军之书,特留睿赏,贞观初下诏购求,殆尽遗逸”。彼时刚当上皇帝的唐太宗,就已经急不可待地筹划要把王羲之的全部作品买回来,可是最为著名的《兰亭集序》却怎么都找不到,于是命人到处搜集,并重金悬赏。
资料图:王羲之墓 项菁 摄早在《兰亭集序》写成之后,王羲之就把它视作传家宝,坚持不肯卖给别人,并命令子孙将其代代相传。令人惋惜的是,《兰亭集序》传到第七代的时候,王家的世孙智永出家为僧,没有后代,最后只好将《兰亭集序》的真迹传给了他的弟子辩才。
唐太宗获悉《兰亭集序》在辨才和尚手里,就命令监察御史萧翼去“智取”。萧翼到寺庙以后,和辩才和尚谈天论地,二人十分投机。辩才以为遇上知音,有一天“碰巧”谈论到王羲之的书法作品时,他难掩激动之情就把藏于屋梁洞内的真迹拿了出来,萧翼趁其不备偷走了它,转呈给唐太宗。
曾被众多名家临摹仿写入选教材背诵推荐篇目
据史料记载,唐太宗死后,根据他的遗愿,《兰亭集序》也随他一起下葬。不过,对于《兰亭集序》的真实下落史学界仍说法不一,千百年来谁也不知道它最终去向何方。
现在人们可以欣赏到的《兰亭集序》,都是唐代以后的摹本,其中“神龙本”《兰亭集序》是最著名的版本之一。该版本因卷首有唐中宗李显神龙年号小印,故而得名,学界一度认为是唐代书法家冯承素临摹,也有人认为是褚遂良所摹,一直争议不断。
宋拓神龙兰亭序。图片来源:故宫博物院官网古往今来,《兰亭集序》曾被众多名家临摹、仿写,故宫博物院就有数十个版本的藏品,供世人参观、欣赏。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兰亭集序》入选为“古诗文背诵推荐篇目”,相信许多人的学生时代都背诵过这篇旷世杰作。
面对浩瀚宇宙与时间长河时,人类或许只是渺小的一粒尘埃。但优秀文化的魅力却可以跨越时空限制,让不同年代、不同地域、不同背景的人,从中感受到属于自己的思想脉动。(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